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指債務人出現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法定狀態。主要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債務人喪失了繼續經營的能力,另一類是債務人發生了債務清償不能的財務危機。
二、破產企業財產的范圍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券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駛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企業財產拍賣的特征
1.破產企業財產拍賣屬于強制拍賣的范疇。
2.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是資源得以重新配置的過程。
3.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是資產保值的可靠途經。
4.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是維護破產程序中有關各方利益的好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