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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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拍賣活動,均須遵守《拍賣法》和本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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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負責管理拍賣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賣標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七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文物,在拍賣前,應報市文物管理部門鑒定、許可。
第八條 公物拍賣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權范圍內需要拍賣的國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
(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罰沒的物品,充抵罰款的物品,以物抵稅、以物抵債和無法返還的物品。
(三)檢察院、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追回的贓物、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
(四)鐵路、民航、郵政、海關、交通及公安、財政等部門獲得的無主物品;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中個人收受的需要拍賣的貴重禮品及內部查處的不夠成刑事犯罪的貪污、受賄等無法返回的臟物;
(六)各司法、執法部門需要處理的及需要變賣的物品。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九條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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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設立拍賣企業由組辦單位提交申請報告書,經市商業管理委員會批準,到公安機關、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除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從事拍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經營文物拍賣的,應有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拍賣發展的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
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拍賣師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有關部門考核,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條 拍賣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查驗拍賣委托人、競買人有關資格證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查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機構對拍賣標的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賣標的;
(五)對拍賣標的保留價保密;
(六)向競買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接待競買人查看拍賣標的;
(七)應委托人、競買人的要求,對其身份保密;
(八)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成交的拍賣標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賣成交后,出具憑證,并協助辦理產權轉移、證照變更以及運輸手續。
第十五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十六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七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委托申請,提供拍賣標的的詳盡資料和身份及所有權等有關證明資料;
(二)向拍賣人提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對保留價保密;
(三)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四)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拍賣費用、支付拍賣傭金,取得拍賣收入;
(五)依法辦理或協助辦理成交拍賣標的的產權轉移、證照變更等手續;
(六)可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代理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并可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托拍賣的標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九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
(二)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二十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取得拍賣標的;
(二)未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物再行拍賣,并承擔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三)未能按約定取得拍賣標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未按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支付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四章 拍賣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拍賣物品,應當與拍賣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委托
拍賣合同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示范文本,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模、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公物拍賣涉及專營專賣物品的,應首先定向拍賣給有該類物品經營權的經營者。 |